央视网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善意执行的意见中一个条款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个条款就是“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消息一出,许多网友纷纷发出疑问,“为何在校生成被执行人可以不纳入失信名单?”“‘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是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吗?”“‘一般不采取’究竟是什么意思?”
近年来,有关部门依法整治校园贷,使不良校园贷受到了一定遏制。但仍有一些学生因深陷校园贷,正常生活、学习难以为继,有的被诉诸司法,遭遇失信危机。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第16条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东宁: 现在的规定是一般不纳入失信,并不是说一律不纳入失信,或者是绝对不纳入失信,如果他构成了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一样把他纳入失信。
何东宁介绍, “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东宁: 对于大学生,一般是采取不限制高消费,并不意味着对他不进行处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一定要执行的,对于大学生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如果他用于生活,用于助学,正常的不能还钱的情况,我们一般不把他纳入失信。但是如果他是恶意的,有钱不还的,是可以纳入失信的。并且可以限制消费的。
央视网消息: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联合治理下,不良“校园贷”得到了一定程度治理。但严防严治下,部分不法机构在暴利诱惑下铤而走险,仍有一些学生上当受骗,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央广网武汉7月24日消息(记者左艾甫)24日,记者从湖北省教育厅了解到,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正式启动,有需要的学生可查询“湖北学生资助网”,及时与全省100多家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很多人都听说过“非法校园贷”这个词,有的大学生最初仅仅借了几千元的非法校园贷,但最后利滚利要还的钱,竟然达到了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甚至个别人因无力偿还,最后选择了自杀。非法校园贷的套路,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