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2019年12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办法》自2006年发布以来的首次大修。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对保险行业和消费者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中国经济网金融深1度栏目近日邀请到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保险法研究中心(筹)执行主任何启豪进行权威解读。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修订恰逢其时
何启豪: 从国家政策、行业、老百姓这三个维度来讲,此时监管部门出台新版《办法》是恰逢其时,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2016年国家出台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明确要建设健康中国,要由原来的医疗保障转向健康保障,更好的提高全国人民的健康水平。第二,2014年,国家出台《加快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也推出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意见》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次《办法》的修订是呼应并进一步落实完善当年《意见》的规定。第三,健康保障可以说是民生的第一需求,这一次《办法》的出台,也正是呼应了老百姓对于健康管理、健康风险保障的需求。
王向楠: 首先,老百姓对于健康保障的需求比十多年前更为迫切。其次,从保险业自身来看,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健康保险又是近些年发展最为迅猛的险种之一,目前已成为第三大险种。第三,从健康保险的赔付占居民医疗费用的比例,以及健康保险在整个医疗健康产业的作用来看,健康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简单来说,健康保险在助推健康中国建设战略落地,以及人民群众对健康保险自身高质量发展的需求背景下,修订势在必行。
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保是伙伴关系
王向楠: 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保都姓“保”,二者是伙伴关系。商业健康保险在精算和产品风险定价、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费用的结算、费用的控制以及一些与医保和健康相关政策的评估上,可以帮助医保部门改善效率。当健康保险嵌入到医药健康管理这个大健康产业之中后,能够提高整个医疗系统运行的效率,归根结底是让居民获得更高性价比的健康服务。
何启豪: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障为基础,同时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有观点认为,二者一定程度上是竞争关系或者是有溢出、挤出效应的,但是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来看,这个观点其实是有一点偏颇之处的。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医疗支付占比较高,约占50%,也就是说,还有剩下50%的医疗支付可以由商业健康保险进行补充,或者说是来提供帮助,这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如何合作是一个大的课题。
长期医疗险产品费率可调意义何在
王向楠: 很多保险公司都知道长期医疗保险有市场需求,但不特别敢于开发新产品,因为对保险公司而言难以预测未来相关制度的变化,包括医保政策等政策,也难以预测诊断和治疗技术,这些不确定因素在保险公司的可控范围外。而当允许费率调整之后,相当于给了保险公司对保单价格进行再谈判的权利,而人们的健康状况处于变动中,被保险人在转保时也会面临一定成本。因此,保险人的费率调整应受到监督限制,确保其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
何启豪: 从两个角度来看长期医疗险产品费率可调的重大的意义,一是保险市场供给,二是保险功能的发挥。如果不实行风险费率调整,保险公司怯于开发风险较大的、周期较长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以导致现在的健康保险市场当中,保险公司扎堆去开发短期健康险,实际上使得很多居民对于长期健康保险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如果不规定或者不允许调整风险费率的话,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风险管理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保险公司也没有动力去甄别不同的风险进行产品的区别定价。
健康管理服务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
何启豪: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能够把健康管理服务专门作为一章,并用八个条款进行规定是一大亮点。目前可能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局限在为客户承保,并在客户出险时给予赔付,而对于健康管理这块相对较为忽视。从节省我国医疗资源的角度来讲,事前预防其实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福利最大化的方式之一,让保险公司积极主动的开拓医疗健康服务,实际上能够有效的实现国家、社会、个人、保险公司、医院之间的互动和供应。
王向楠: 居民购买健康保险是为了支付医疗服务的费用,医疗服务是为了维持自身健康,比起出险后的付费补偿,消费者更乐于能够少得病,从而减少医疗费用的支出。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事后付费的一方,有动力督促和帮助投保人采取更健康的生活习惯,来减少或延缓费用的赔付行为,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是高度结合在一起的。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相结合,对于健康中国的建设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当日起实施。新政涉及港澳台籍居民在广东继续缴费、补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