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副司长杜官印表示,《指导意见》坚持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相结合,着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现有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目前,一些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热情很高,但是在供地问题上面临着进入门槛高、“拿地难”和“用地贵”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安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划拨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方式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满足多层次养老需求。明确了地价支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的,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
《指导意见》降低了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的门槛,在供地问题上,对各种所有制主体一视同仁,并且在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成本方面给予诸多方面政策上的支持,这样能够调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要用于养老,严防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变相搞房地产。”郑凌志说。(记者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