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孙少龙、罗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分组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如何更好预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是与会人员普遍关注的话题。
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不少与会人员认为,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涉及严重暴力犯罪,但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对其的矫治及处罚措施。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行凶杀人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令人震惊和痛心。”殷方龙委员说,如何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需要立法机关、执法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严肃惩处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更有力的预防。
鲜铁可委员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建立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更好地遏制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发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也建议,根据未成年人的犯错程度分别给予训诫谈话、跟踪矫正、社会观护、强制收容教养等不同处分。同时要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由检察机关牵头与各相关部门跟踪并做好回访记录。
“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的履职不当、管教不严有直接关系。”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认为,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纵容行为,还有的对受害人态度冷漠。因此,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多位与会人员认为,收容教养制度有利于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行为严重偏常、亟须干预和矫治的问题,建议法律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和完善。
“修订草案删除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导致分级干预制度设计中缺少了一环,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李钺锋委员提出。
刘修文委员表示,收容教养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已废止的制度在对象、法律依据上有着明显区别。这项制度虽然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罚措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更合适,也有必要。
刘修文建议,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认为,对于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建议把社区矫正、专门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场所三者统一起来,建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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