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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预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2)

如何更好预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2)
2019-10-26 23:05:00 新华网

多位与会人员认为,收容教养制度有利于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行为严重偏常、亟须干预和矫治的问题,建议法律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和完善。

“修订草案删除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导致分级干预制度设计中缺少了一环,对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李钺锋委员提出。

刘修文委员表示,收容教养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已废止的制度在对象、法律依据上有着明显区别。这项制度虽然是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罚措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更合适,也有必要。

刘修文建议,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式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升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认为,对于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建议把社区矫正、专门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场所三者统一起来,建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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