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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网络支付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3)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网络支付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3)
2019-10-25 12:03:00 央视新闻客户端

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上述单位或个人经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重要程度、前科情况、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断。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上述入罪标准进行明确,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细化为: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等七项情形。而将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明确为: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等八项情形。(央视记者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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