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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造假撤销职称将有规可依 不端黑历史影响未来评审(3)

学术造假撤销职称将有规可依 不端黑历史影响未来评审(3)
2019-09-16 06:04:00 科技日报

对学术造假的惩罚需在实践中权衡

规定对职称评审覆盖和管理的范围也相应扩大。按照规定,职称评审管理的实施范围,由过去主要在体制内拓展到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用人单位。同时,管理服务覆盖到评审的各个环节。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职称评审规定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一方面,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要改革原有文件中不合时宜的地方,另一方面也要保持职称政策的连续性,不对职称评审作颠覆性改变。同时,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强调优化服务,简化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指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部门对职称评审的微观管理,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对有关问题线索的倒查、复查,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这意味着,对于学术造假等存在一定“暴露期”的事件,职称评审的事后追查也将加强。此外,规定还优化了职称评审服务。其中指出,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水平。

段伟文强调,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中,涉及对科研诚信和学术造假的惩罚,也需要在实践中的权衡,一方面,希望相应举措能够有效遏制造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在惩罚的同时也要避免污名化。比如对查阅诚信档案相关的权限作出限制,不能对所有人开放,以免引发过度的舆论反应。

规定中指出健全职称评审复查、投诉机制,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是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规定》在规范评审程序、细化有关要求、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提出,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明确了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的权利救济措施。

“一位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中有伦理和诚信上的瑕疵,可以对其进行科研活动的限制,在将来的学术评价中,可以参考既往的不良表现,进行慎重考察,坚持平等、均衡的原则。”段伟文说,“但计入全国信用系统后,也不建议完全公之于众。希望通过规定的不断细化,可以既在职称评审的角度处罚学术不端行为,但同时也给相关人员改过的机会。”

本报记者 崔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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