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著名大律师黄英豪告诉《环球时报》,根据香港的法律程序,类似刑事案件的起诉一般由香港政府律政司负责检控。在对犯罪嫌疑人提堂的过程中,法庭首先会讨论是否允许辩方保释,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检控方即律政司的意见。如果律政司认为辩方可以保释,法庭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做出与之相左的决定。但黄英豪表示,黄之锋和周庭都不是初犯,已有前科,而“盟友”已有多人逃离香港,所以检控方(律政司)应该反对保释,并对裁判官今天决定提出上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对《环球时报》介绍称,香港实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这一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偏向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保释较为宽松也是这一优先倾向的体现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也对《环球时报》补充称,由于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香港的法官,无论是本地还是外籍法官,在涉及香港社会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运动的案件中,通常会表现出对“抗争者”权利的偏袒,对执法者的严苛要求,这种“双重标准”在“反修例”风波中同样表现出来。
田飞龙表示,需要解释的是,香港司法制度中的保释制度不等于直接把人放了,而是类似于内地刑事诉讼法中的取保候审,它是根据行为人的危害性,还有他事后是否能够配合刑事诉讼程序而作出的一种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