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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权益受侵害能否扣人扣物?高空抛物坠物咋追责?汽车召回谁“埋单”?——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3)

如何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权益受侵害能否扣人扣物?高空抛物坠物咋追责?汽车召回谁“埋单”?——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3)
2019-08-22 18:36:00 新华网

草案三审稿还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表示,明确禁止抛掷的条款,将更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草案三审稿对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高空抛坠物问题。“与其将立法落脚点仅定位在危险发生之后,倒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他说。

  看点四:缺陷产品召回由生产、销售者“埋单”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汽车缺陷产品召回高发,现实中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提出主张的案例。”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委会主任吴启均说,明确“埋单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确认,同时将法条的适用范围从消费者扩大到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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