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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4)

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4)
2019-07-22 12:04:00 经济日报

特殊类型市场主体的退出。首先,《改革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提出的立法要求。《企业破产法》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我国目前只出台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保险业、银行业的破产条例付之阙如。《改革方案》的这部分内容可以推动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进展。同时,《改革方案》还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问题、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其次,《改革方案》提出“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要求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等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最后,《改革方案》还特别指出要“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要求参考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徐阳光 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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