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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2)

徐阳光: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2)
2019-07-22 12:04:00 经济日报

《改革方案》在体系上较好地反映了市场主体退出的规律,对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强调市场主体退出的外部效应、改革方案的体系化构建以及改革要求的可行性。对市场主体退出方式、破产法律制度、特殊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的改革内容进行简要的列举和分析。

市场主体退出的方式。《改革方案》依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退出事由分为自愿解散退出、强制解散退出和破产退出。同时,根据实践中因公共政策导向和主体违法等特殊情形,以及强制注销改革的试点情况,《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这种分类既考虑到了现行立法规定的合理逻辑,也关注到了实践中退出方式改革试点的情况,为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的优化设计提供了改革空间,具有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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