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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美法院行使长臂管辖权 中资银行依法不应履行其判决(2)

中国银行业协会:美法院行使长臂管辖权 中资银行依法不应履行其判决(2)
2019-06-26 07:34:00 央视新闻客户端

当前,中资银行遭遇美国法院长臂管辖的通常情况是,中资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是美国法院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中资银行仅仅因为是被告或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开户机构而被卷入诉讼,并被美国法院判决履行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及协助冻结、扣划财产等义务。若银行不予履行,就有极大可能被美国法院判定藐视法庭并被处以高额罚金等处罚。这些案件中,中资银行本身往往并无不当行为,与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也没有任何关联。但是,由于美国法院运用长臂管辖权的广泛性,中资银行被无辜卷入美国法院的案件中,从而饱受讼累。

三、问:中资银行是否应该按照美国法院的判决要求,直接向美国案件原告提供中国境内机构的客户信息?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对于客户存款,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因此,中资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存款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严格保密的信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中资银行才能应国内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调查取证要求,协助予以提供。

对于国外司法机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除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或通过外交途径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条规定:非经中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等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等协助。美国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中资银行提供中国境内的客户信息是一种司法调查取证行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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