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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美法院行使长臂管辖权 中资银行依法不应履行其判决

中国银行业协会:美法院行使长臂管辖权 中资银行依法不应履行其判决
2019-06-26 07:34:00 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期国内外媒体报道有关中资银行在美涉诉案件事宜,为明晰有关问题,维护有关银行合法权益及声誉,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问:什么是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最低限度联系”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特殊属人管辖权规则(specific jurisdiction),即只要非本州被告与受诉法院之间具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法院就对该被告拥有管辖权。之后,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相继制定了长臂管辖法案或条款(long-arm statute or long-arm clause),因而特殊属人管辖权也被称为长臂管辖权。

起初,长臂管辖权作为美国国内法,仅被适用于美国居民。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对非美国居民实施长臂管辖权,即只要美国法院认为外国被告与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即便该被告不在美国国内,美国法院仍可能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实践中,美国法院常常依据长臂管辖权,将外国企业或个人纳入管辖范围,并按照美国法律判决其承担责任,无论该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美国法院适用长臂管辖,往往都出于其全球战略和海外利益,其本质上是强迫其他国家的企业或个人遵守美国法律,这既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不符合国际法精神,因而常常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二、问:为什么中资银行会遭遇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

目前,一些大型的中资银行在美国都设有分支机构,美国法院通常就是以这些分支机构作为“连接点”,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从而对这些银行总行甚至我境内分行行使管辖权。即便是那些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的中资银行,只要利用美元清算系统开展跨境业务,也可能被美国法院以从美元清算系统获益为由,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存在最低限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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