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贷公司行业市场化运作和适当运行规则的缺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风险,个别机构发放“高利贷”、“套路贷”等现象时有发生。
“《指导意见》发布十余年来,目前已形成了小贷公司由省级政府及授权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局面。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地方在落实监管的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和责任人员缺少有力的处罚手段,只能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有效性和权威性严重缺乏,难以震慑违规。”重庆小贷协会秘书长刘明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刘明远还表示,规范性的缺失也给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经营风险。虽然小贷公司行业规模巨大,但近年来业务呈现萎缩态势,不良贷款上升,经营效益较差,有部分公司长期停业未经营或处于失联状态,转型升级方向不明。
针对当前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种种乱象,记者获悉,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及配套的监管办法有望从法律层面对小贷公司明确属性、厘清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拥有更明确的行政执法权,更有效的央地协同监管体制也将形成。
此外,新的监管办法有望大幅提高小贷公司准入标准、扩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注册资本金门槛、融资杠杆率或将提高,并将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
记者了解到,多省市在《指导意见》发布后的试点过程中,对小贷公司行业准入、融资渠道等方面已经做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例如,深圳将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提高到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4亿元。多地对杠杆率也放松了部分限制,湖南等地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由1.5提高到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