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陈连东
●原任职务: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7月6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连东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6年,陈连东在担任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共同贪污公款12.9万元,陈连东分得4.5万元,陈连东个人单独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贪污公款5.1万元;2011年至2016年,陈连东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65万元。
回顾我的经历,从一名人民教师、社保中心主任,沦为犯罪分子,是贪欲毁了我。大学毕业后,我先做了几年教师,一心教书育人。后来到社保中心工作。这是一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几年前还能自收自支,后来没有任何收费渠道。想到自己是社保中心负责人,每天辛辛苦苦上下班,却连工资都拿不全,心理上很不平衡。看到别人过着有滋有味的生活,我心中总想着有一天我要比他们过得更潇洒。
后来,随着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省市区对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乡镇基层在平台建设、劳动力转移等项目上都能获得国家补助资金。我第一次利用职权私分国家补助资金时,心里非常紧张、害怕,但贪婪、侥幸等心理战胜了理智、惧怕。我觉得,“贪欲”这东西,就像毒品一样,一点都不能沾,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每私分一次,我就告诫自己,这是最后一次,下次千万不能做了。但到了下次,却又故伎重演。不论什么钱,我都敢分、敢占,真是贪心不足蛇吞象。有时静下来,也想到这是犯罪呀!我这是怎么啦?但人一旦有了贪念,就迷失了方向和自我。我明知钱、物不属于自己,仍想不劳而获,占公为私,完全违背了自己当初公私分明、先公后私的入党初心。
我是一个“爱面子”的人。随着镇级保障平台建成,兄弟乡镇和其他县区前来参观的较多,因为“面子”,我都要给每个来客一包中华烟。中心没有食堂,因受“在家不睬人,出门没人睬”的思想作祟,将客人们领到酒店用高档酒菜热情招待,吃完大笔一挥,常常超出千元,一点都不心疼。“只要瞧得起我”,是我当时的口头禅,大家都说我爽快,够朋友。殊不知,这是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该吃的吃了,不该喝的喝了,不该抽的抽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都抛之脑后,我用的是公家的钱,不是自己的,慷的是公家的慨,损失的是集体的利益、群众的利益,用此换取所谓的“面子”。这样的“面子”挣得越足,集体的损失就越大,违纪违法的行为就越多。
我的父母都是朴实善良的农民。我刚工作时,他们就对我说:“要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烫手的不要,碗外的不占。”而我为了一己贪念,一点面子,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一步一步滑向犯罪深渊。父母都是70多岁的人了,当二老知道儿子被审查,他们身体本来就不好,能撑得下去吗?我愧对妻子儿女。妻子为了家庭任劳任怨、起早贪黑。她常对我说:“你工作忙,家里不要你照应了。”而我在忙些什么呢?觥筹交错,用公款大吃大喝;胆大妄为,侵吞国家资金。儿子才上六年级,将因为我的罪过遭受常人难以忍受的指指点点,这些都是我造成的,是我一手毁掉了家庭的幸福!
(曹大军 张维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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