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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04-23 23:05: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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