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