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王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3日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巴多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是中巴双方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
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中央机关,拒绝或推迟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请求的执行,保密和限制使用,送达文书,调取证据,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安排其他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人员的保护,提供公开和官方文件,证明和认证,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犯罪工具与犯罪所得,提供犯罪记录,交流法律资料,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协商和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修订和终止等。
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巴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议案的说明。他介绍,中巴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巴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8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巴方代表团在布里奇顿就缔结中巴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6年3月23日,双方在布里奇顿签署了中巴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77个国家签署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返还和分享、打击“三股势力”及移管被判刑人等司法协助类条约共161项,其中131项已生效。这些条约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开展司法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