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邰思聪)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并将于今年4月28日正式实施。条例中提出,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
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