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追偿书》和《决定书》,2018年1月,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追偿书》和《决定书》。该公司认为,王某的家人已就交通事故从该公司处获赔人身损害赔偿755378.25元,朝阳区社保中心在此基础上仍向王某家人支付社保待遇,造成重复赔偿,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朝阳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追偿书》,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既是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有力维护和管理,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强化。
在王先生亲属已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法院仍作出了判令某校园礼仪服饰公司支付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判决。因此,《追偿书》是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效力的尊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无判断是否应扣除相应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该公司的主张,是对生效文书的质疑,并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审核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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