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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以奖励举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019-03-16 10:11: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济南3月16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规定明确,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工业项目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新生产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出厂环保达标信息的;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公告规定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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