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采取列举法指明了创新方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
解决土地股份组织登记问题,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层面进一步扫清了障碍。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
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多举措防范和降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
问:如何防范和降低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
答:一是基本原则强调风险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二是重点任务提出探索风险防范措施。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发挥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探索“入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土地经营权入股保险,为农民的“保底收益”和土地经营权回购提供保险保障;加强农业保险,增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新华社哈尔滨12月6日电 题:黑土地“减”出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记者李凤双、管建涛、杨喆 休耕轮作、减肥控药、秸秆还田……这些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减法”,推动黑龙江“十五连丰”
新华社福州12月31日电(记者陈弘毅)在闽西龙岩,一个英烈的名字至今仍然被当地群众传颂,他就是在抗日战争中英勇牺牲的陈明烈士。 陈明,原名若星,字少微。1902年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县(今龙岩市新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