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消费投资”暨“资本运作”或者“1040阳光工程”的组织,是以北部湾经济开发建设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根据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
被告人吕某进等15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骗取他人财物,各被告人通过微信发布宣传、培训通知,收取申购款,召开和参加老总回馈宴等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为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