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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哪些情形下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什么时间申报(2)

2018-12-23 08:00:00    国家税务总局  参与评论()人

3.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额,低于依法计算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二是明确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时间,区分有无任职、受雇单位等情形,明确了纳税申报地点,如:纳税人应当于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是明确了需要办理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是按照经营所得征收方式,明确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的期限及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即: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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