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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面建立湖长制

2018-12-19 14:34: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哈尔滨12月19日消息(记者乔仁慧 通讯员李刚)记者从黑龙江省水利厅获悉,截至12月18日,黑龙江省水利普查名录内253个湖泊和名录外109个湖泊全部设立湖长,明确湖泊最高层级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标志着黑龙江省已全面建立湖长制。

2018年6月30日,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明确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湖长责任体系,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

2018年7月13日,黑龙江省河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全面建立湖长制的具体要求。黑龙江省在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湖长体系,确保湖泊管理范围内每一块区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同时,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工作制度体系,在出台《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制度》《验收制度》6项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全面完善河长制、建立湖长制工作需要,2018年又制定了《河湖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举报受理制度》3项提升制度,并与省检察院合作构建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机制,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推进。实施湖长制是全面建立河长制基础上及时和必要的补充,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新探索,此举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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