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因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综合上述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不应判决“退一赔三”。但因经销商未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最高人民法院酌定经销商向消费者赔偿11万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国汽车销售欺诈类案件数量渐多。对于显然轻微的问题如未予告知,在要么“退一赔三”、要么不予赔偿这两种裁判路径之外,该案判决提供了另一种解决路径。其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合理保护、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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