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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不动”的矿山谁之过?(3)

2018-11-27 21:31:0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据了解,从2016年底开始,3家企业通过同一中介公司准备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所需手续,并按规定向大邑县国土局提交了延续登记申请。但是,大邑县国土局先是在2017年4月18日召集三家企业相关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口头表示对采矿许可证不予延期,然后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当日下发通知,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所有采矿行为,随后又发函“请”三家企业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3家民营企业的代理律师表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

2017年底,长隆和金信达以大邑县国土局并未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期的书面决定为由,先后将其起诉至法院。

2018年2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均判决大邑县国土局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当事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上述判决,大邑县国土局迟迟不执行,直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才于2018年6月29日的最后期限作出决定,继续以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已届满为由,不批准长隆、金信达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柯天华等人提出,由于干扰因素导致采矿难以正常进行甚至根本无法进行,政府事前也并未告知,按理应当适当延期或者予以补偿。

11月13日,大邑县国土局副局长吴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金信达竞得的那个采矿区的开采权,事前并没有搞清楚该电子研究所的基本情况,以及对采矿有无重大影响,直到该矿正式开采后才发现问题并进行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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