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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实事求是对待初核调查结果(2)

2018-11-21 11:01:0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参与评论()人

对此,经分别与C某、D某进行谈话,二人谈话的情况与A某所讲内容吻合,证明A某所说情况属实;经对A某装修房产和买家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A某所讲情况属实、资金来源亦未发现问题。后经进一步核查,查实30余万元资金系被D某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时与财务人员E某合谋将钱挪出,用于了炒股和吃喝。

鉴此,核查组依法提出了对A某问题予以了结的建议,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予以了结,并向A某进行了反馈;同时,将D某、E某的问题交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核查、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本条内容对初步核实结果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初步核实既是纪委监委开展相应工作的重要程序,也是纪委监委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初步核实,纪委监委能够及时对被反映人涉及的问题线索去伪存真、深入甄别、还原事实、明辨是非,这既是调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初核工作的定位,一方面纪委监委既可以将其看作相关案件办理的前置程序,另一方面也应当将其看作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

纪委监委的领导同志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认识到初步核实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是为了办案、不是为了达到对某人进行立案调查的目的。通过初核发现问题、依法查处腐败问题、严肃惩治腐败分子固然是工作成绩,但同时通过初核还原事实、澄清问题、搞清责任也是重要的工作成绩。无论是查实,还是查否,无论是立案,还是澄清,都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秉公用权、秉公执纪、秉公核查,都要以查清查明问题事实和人员责任作为工作的唯一目的。如果经初步核实后发现确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应该当机立断按程序立案后正式调查、严肃处理;如果经初步核实后发现确有问题但很轻微、不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可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如经初步核实后发现确实没有问题或有问题但责任不在于被调查人的,应当实事求是地澄清问题,对被调查人的问题线索予以了结,并向本人反馈、公布结果,以实际行动和客观结果体现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通过履职尽责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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