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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养老保险和养老金调整、缴费、补贴等具体政策办法

2018-11-16 16:33:0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济南11月16日消息(记者桂园)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明年起,山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选择300元,500、600元,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将分别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60元、80元的补贴。养老金标准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近日,经山东省委、省政府同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意见共6条,从待遇确定、养老金调整、缴费激励、缴费档次、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和任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了山东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实施意见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市、县(市、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此外,还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不含补缴年限),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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