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于近日出台《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负责人日前就《办法》进行解读时明确,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已被列入禁止慈善组织直接投资的范畴。
慈善投资禁入八个领域
《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办法》还设定了慈善投资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强调,办法于明年1月1日施行,若之前已经开展的投资活动不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慈善组织可以按照投资协议有关约定妥善处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慈善组织新开展的投资活动必须执行新的规定,如有违反,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出现财产损失要追责
这位负责人指出,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捐赠的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与一般企业追求高收益的目的不同,应当在确保操作稳健、风险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务必要将财产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办法》在确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型和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如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
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决策或开展投资活动时未依法依规且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制度的具体要求。
不得在投资企业兼职取酬
这位负责人强调,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关于“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投资利益回避机制。“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未卸任慈善组织职务的情况下,同时到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担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职务。但如果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仅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承担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则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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