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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禁止慈善组织直接投资股票商品金融衍生品(2)

民政部:禁止慈善组织直接投资股票商品金融衍生品(2)
2018-11-09 15:01:01 法制日报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办法》在确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型和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如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

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决策或开展投资活动时未依法依规且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制度的具体要求。

  不得在投资企业兼职取酬

这位负责人强调,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关于“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投资利益回避机制。“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未卸任慈善组织职务的情况下,同时到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担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职务。但如果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仅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承担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则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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