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申铖、于佳欣)商务部29日发布今年第8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至97.1%,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乙醇胺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
原标题:商务部终裁对美国等四国乙醇胺采取反倾销措施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记者于佳欣)针对欧委会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板桩发起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有关负责人24日发表谈话,希望欧盟认真评估其整体利益,慎重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2018年6月7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2018年第339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电扇用金属防护网(南共市税号:8414.90.20)终止调查,不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决议自公告发布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商务部分别发布该年度第12号和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