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罚转换裁定将移管回国的被判刑人收监执行刑罚。刑罚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第六十六条 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应当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参照本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法所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或者载有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条款的其他条约。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