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正文

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8)

2018-10-26 23:51:0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六、将第二百九十条改为第三百零八条,修改为:“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