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广告法。这群男子搞这种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想做广告。采取穿侵华日军制服的做法去吸引眼球,是极其错误的,严重违背、扭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博人眼球的营销模式不仅是违法的,也是不道德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据刘俊海介绍,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等情形。
“现在有些事实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可能需要更多的调查结果,才能做出更确切的结论。从广告法的角度来看,违法性质是很明确的。”刘俊海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认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在刑法上有规定,人们应当自觉严格遵守。任何扰乱、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都不应被允许,商业活动如果超过其边界,运用离奇的服装和穿戴冲击民族情感,就应该受到规范和制裁。
企业营销不能违法违规
这一事件被公开曝光之后,在网络上受到谴责,有网友认为,“不应把历史伤痛当玩笑”。
“这一事件伤害了广大同胞的感情。侵华日军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很大伤害。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很不妥当。”刘俊海说。
杨建顺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网友情感不应该影响这一事件最后的处理结果。法律有其自身规范需要严格遵守。如果法律规定了这一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那么应该尊重法律给予的判定。如果法律上有相关规定、有对应的适用要件,那么对于此类引起民众较大愤慨或者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应加重惩处。如果法律上缺少相关规定以及对应的适用要件,那么不宜予以严厉惩处。法律应该是严格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今日(9月24日)刊宪: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藉行使《社团条例》第8(2)条赋予保安局局长的权力,现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命令经在宪报刊登,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