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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

福建:拟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
2018-09-11 07:42:0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7月6日,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章因行贿犯罪等,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此之前,福建省龙海市委台工办原主任、室务会召集人吴志鸿因收受郑国章等人贿赂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行贿人和受贿人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这是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依据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限,向“围猎者”与甘于被“围猎者”亮剑的一个缩影。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者和受贿者付出应有代价,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成空间。”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强调。省纪委监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通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等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合力。

今年4月,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原副局长张志龙因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向其行贿的江某等3人也分别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今年5月,诏安县官陂镇原党委书记张俊荣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涉及向其送钱的11名村“两委”候选人被取消参选资格,并受到严肃处理。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腐败零容忍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发现和突破腐败问题的关键一招。《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行贿人同时给受贿人、行贿人以巨大震慑,能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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