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7月31日电(记者董雪)安徽省近日发布《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从7月起正式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该省各设区市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其中细颗粒物浓度不降反升的设区市将向安徽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办法以安徽省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其中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根据办法,该省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各设区市的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各设区市可将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各自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此外,安徽还将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