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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搞地域歧视,莫总靠口水解决(2)

招聘搞地域歧视,莫总靠口水解决(2)
2018-07-07 07:45:59 新华网

当然,地域歧视虽常见,企业招聘中将其公开化仍属少数。相形之下,涉及其他方面的歧视在我国部分行业仍根深蒂固,有些歧视性观念还被堂而皇之地写进红头文件中,比如前两天媒体曝光的“师范生因身高不足1米5无缘教师资格”,就印证了这点。

反就业歧视,要保障的是“机会平等”,不能让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因其籍贯、身高、性别等,就被不合理地剥夺了机会。所以,有必要诉诸制度化路径,对招聘中搞地域歧视这类就业歧视行为说不。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这是反歧视的宪法依据。各种反歧视规定则散见于各个法律,如《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但也要看到,我国的反歧视机制大都停留在法律理念宣示层面,缺乏操作性,更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甚至对于招聘搞地域歧视这类公然违法行为,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来执法,还没有统一说法。

“有权利必有救济”,公平权是宪法性权利,不能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招聘搞地域歧视,损害了公平权,也不应只是靠口水来解决。眼下,在公平理念濡染下,社会的反歧视(包括反就业中的地域、性别歧视等)共识在提升。在此背景下,反就业歧视工作不能再“空转”,而宜尽早形成具体的执法渠道、切实的执法标准,对招聘歧视行为等形成更有力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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