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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2018-06-15 21:01:0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按照《意见》,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意见》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作出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在正确适用程序部分,《意见》明确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方面,《意见》指出,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电子数据量大或者提取时间长等需要冻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冻结。

在完善工作机制部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可能产生分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商请听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意见》还强调,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实行教育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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