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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机构改革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尤为重要

2018-06-08 06:56:0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马怀德:《决定》从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过渡阶段职责调整平稳有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两个要求:第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新组建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的,统一调整适用现行的行政法规规定,由新组建机关或划入职责机关承担相应职责和工作。第二,在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应当继续执行现行的行政法规规定,由原机关继续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

正确理解上述两项要求,应当对相关职责是否调整到位进行准确把握。当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后,即由新机关履职;在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前,由原机关履职。如何确定“相关职责是否调整到位”,应当结合“三定规定”的确定、机构转隶、人员调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决定》明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的,同样按照这一原则执行。例如,《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转入应急管理部行使。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也需要相应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管理的部门承担。

记者:《决定》对于过渡阶段上下级机关之间的管理监督指导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马怀德:各机构法定职责的调整会带来上下级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变化,尤其是在具有管理指导监督关系的批准、备案、复议等工作中,明确上下级机关的关系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如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由谁承担复议职责就涉及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等一系列问题。

按照《决定》的要求,只要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经调整到位的,即便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完全调整到位,也应当由改革方案确定的承担职责的上级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职责。例如,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水利部的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决定不服的,就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关键词:机构改革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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