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交易习惯角度出发,全额计息条款都对持卡人明显不公。利息或者罚息,通常建立在本金基础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罚息,如果本金已经部分归还,则欠款人只需就未归还部分承担利息即可。在正规的金融借贷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也是如此约定,很少约定全额计息。
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无非只是要求债务人就未归还部分承担利息,不可能要求债务人就已归还部分支付利息,哪怕债务人有严重违约行为,也不会让其承担全额罚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显然没有特权要求持卡人承担全额计息。
其次,信用卡全额计息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和格式合同。办理过信用卡的人大概都有经历,推销者只会口若悬河地宣讲免息期、额度等优势,对风险闭口不提。并“指导”办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芦画瓢”地填写相关信息完事,导致很多人对违约责任根本不清楚,更不知道全额计息条款。特别是,一些银行还会“善意”提醒持卡人只需归还10%左右的最低还款额,对全额计息条款却只字不提,极易让持卡人掉入精心设置的陷阱,这与备受质疑的“套路贷”有些类似,显然应受到清理。
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讲究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对全额计息条款予以否定和纠偏,显然非常必要。当然,在失信成本较低的背景下,信用卡违约现象较多,一些小额违约处理起来费时费力甚至成“赔本买卖”,但这完全可使用其他制裁手段,如将逾期者列入黑名单,意见稿也明确发卡行可主张年利率不超过36%的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
也就是说,只要规则明晰,标准合理,不搞小动作,银行的诉求都能得到支持。这样才能以司法干预避免银行店大欺客,让持卡人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