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些问题,《快递暂行条例》是否做出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根据《条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因此,将快件放入快递柜,须征求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就应该兑现“快递送到家”的承诺。即使放入快递柜,也得完成告知义务,而不是放到快递柜里一走了之。
“如果出现未经允许就投递快递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领取包裹,并要求快递企业把包裹直接送给消费者。”刘俊海补充说。
一位《条例》起草组成员对记者进一步解释,“快递”属于“寄递”,依照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寄递含义,快件应当“按名址递送”。“这不仅仅是《条例》的规定,还涉及遵守上位法的问题。”该成员说,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能采用按址投递、用户领取等其他方式投递,必须既送到“名”也送到“址”。
那么,如果用户同意快递小哥将快件放入快递柜,向消费者收取“超时费”是否合理?
“如果小区快递柜是快递公司参与修建的,不应该收取费用,因为这是消费者购买快递公司服务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快递行业通过智能快递柜提高了效率,扩展了业务,没必要再跟消费者争利。即使快递柜来自第三方平台,如果要收费,也应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刘俊海说。
然而,快递柜运营方认为,作为小区基础便民服务设施,快递柜并非纯公益性质。基于其潜在市场价值,企业以市场行为铺设,且正逐步成为城市末端投递服务的重要补充方式。要使这种经营方式维持下去,必须减少快递柜运营企业的亏损,收费也是不得已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