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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需改变 管理与保护并重

2018-04-18 07:45:48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个人在信息社会仍有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在处理具体信息时,能够决定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程度和时间节点。然而,作为一种总括性的法律客体,个人信息不能再作为私法上的独立权利而存在,显然具有更多的公法色彩。个人信息权的产生、行使、管理与保护,皆仰赖国家法律关于个人和数据企业、国家之间的信息资产使用方式及利益分配政策的规定,而不能再由个人任意决定。

个人在信息提供、分享、交互、加工、分析等各个环节中,只能具有有限的知情权和修改权,而失去了对全部信息产生、变化和反馈过程的终极控制权。在数字化社会,要想获得信息技术和网络带来的各种便利,就必须按照企业的要求提供各种信息,同意企业在信息收集、加工和利用上提出的各种格式条款,个人在此情形下的选择只能是全有或全无。

总而言之,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既不再是隐私权的客体,也不是人格权衍生出的财产权的组成部分,而成为国家、数据企业和个人共享的宝贵数据资源。因此,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不应再狭隘地局限于个人利益或私权保护,应侧重规范信息资产合理开发中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应更好地发挥个人信息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中的公共产品作用。这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法律适应大数据时代发展需求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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