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