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已经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或者取得进口许可证的海外进口药,根据刑法规定,是不被认定为假药的。但是在没有取得国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应按照假药处理。而此次事件中的苏州女子钱某,通过网络购进德国产的用于治疗急、慢性鼻窦炎和支气管炎的药品,再通过淘宝网店转卖出去,就是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销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进口的药品,最终被按照假药论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6万元。
2 “不知”代购违法不是抗辩理由
销售假药罪,从传统上的四要件理论来讲,其客体是药品管理秩序和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主体是销售药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司法实践中,对销售假药罪的焦点大多集中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如被告人多以进口药对病人有疗效,“不知进口药为假药”的借口来辩解,这种情况是否不构成犯罪故意呢?
就实体药店而言,我国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不得经营药品。同样,对于网店而言,销售国内药品也需要实体药店的许可手续,并经过网络平台的注册。如出国代购海外药品,则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该部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通过海关。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行为人对销售药品必须尽到注意义务,而一般海外代购药品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道代购的是药品,且行为人代购的药品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因此,“不知”并不能成为代购海外药品的理由。药品的销售必须经过正规的途径,使用非正规途径、没有监管的药品,必然要承受风险。
原标题:“网红”减肥药,竟然是在厕所隔壁生产的……近日,江苏泰州姜堰警方奔波6省7市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减肥药产品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查获成品假药15万颗,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