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中国新闻 >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3)

未成年人“巨额打赏”能否追回?行为无效但监护人应担责(3)
2018-03-07 11:23:32 北京日报

网络直播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可以事后补救,但“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要规制乃至预防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想要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笔者认为,首先,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自律。发布者(即主播)必须对直播的内容进行自查,明晰直播的界限。这种界限一方面是法定的界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一方面是道德的界限,包括公序良俗等。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从法律法规角度对直播的内容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主播还应从道德方面自律,避免在直播时做出对未成年人进行消费诱导的行为。

作为互联网直播内容的分发者,网络直播对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认为,网络直播平台应从两方面规范“打赏”行为:

其一,平台应对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如在主播资质的审核方面,应当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做好提前预防和正面引导。而在内容监管方面,平台也应即时审查,预判风险。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主播,应严格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其二,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消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利用用户画像、大数据等技术对直播用户的使用行为、观看内容等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未成年人特质的用户,并对这类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所引发的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打赏”乱象,网络直播平台出奇一致地选择集体三缄其口。原因不难猜测,毕竟当前直播行业正处于白热化的竞争阶段,各大平台都希望吸引更多有影响力的主播,留存更多有消费能力的用户,“打赏”是直播平台盈利的核心模式之一,将“打赏”纳入监管不符合平台的利益追求。对此,笔者认为,如果网络直播平台很短视地只在意当前的经济效益,而置平台的社会责任于不顾,不仅可能会使平台陷入纠纷诉讼中,更会引发强大的舆论压力,对平台的商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想赢得社会舆论的正面评价,以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利益,平台就必须舍弃部分利益,对内容和消费行为进行规范。

关键词: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