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查证据,认为莫焕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放火动机相对稳定,庭审中亦予以供认,且结合常情常理,基本能够支持,故采信了莫焕晶本人供述。对放火动机的认定,法庭依据到案的证据并经过综合分析,符合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
刑事判决最终确定的事实,建立在证据和逻辑推理、经验分析三者有机统一的基础之上,但属于法律真相而非绝对真相。二审期间如果发现新证据并足以推翻莫焕晶所作放火动机的相关供述,则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
杭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莫焕晶在凌晨4时55分许放火,消防部门于5时4分50秒接到首次报警,于5时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从接警至火势熄灭,消防用时1小时40余分。
据浙江省、杭州市消防部门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消防部门灭火救援符合规程;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
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定的首个罪名。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员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莫焕晶的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区物业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刑事犯罪责任的理由。而消防救援目的在于阻止、减弱火灾的后果,不能以消防救援未达到理想预期为由减轻被告人放火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