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三明市明溪县法院进行了一场“官告官”的特殊庭审。在这起福建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清流县检察院认为清流县环保局并未对案外人刘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也未按照《检察建议书》对扣押的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请求法院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清流县环保局败诉。
“这起案件是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也是法院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的有益探索。”三明市人大代表张淑云评价道。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13个省份之一,福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特别审判程序,不仅破解了诉讼主体不确定的障碍,而且对监督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正确履职具有倒逼作用。
为了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先行先试中给全国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从去年10月起到今年8月,福建法院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制订出台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16项工作机制,在全国率先搭起了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四梁八柱”,筑起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屏障”。
“绿色不动产”也能让百姓腰包“鼓起来”
“八山一水一分田”,作为我国南方重点林区和重要生态屏障,福建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5.95%,连续多年保持首位,成为全国最“绿”的省份。但现实中,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态区位发生变化,一些商品林被划入重点生态区位禁止砍伐,林农面临着守着满山的林木却不能砍伐的尴尬境地。
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仅仅守护好八闽大地这片绿水青山,并不是福建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终点。让“清新福建”释放“绿色福利”,让老百姓有切切实实的获得感,才能真正实现绿色惠民。
永安市是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发源地。得益于此,西洋镇旧街村的林农罗范钦承包了一片83亩的杉木林。眼看树木终于长成材,这片林子却因为靠近307省道被划进了重点生态区位内,原本待砍伐的商品林一下子变成了“绿色不动产”。
“林子不让伐了,我的承包费、人工投入还有预期收益谁来买单啊?”老罗虽然知道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但心里还是不得劲。同样苦恼的还有永安市政府,“不砍,林农利益受损。砍了,生态效益受损”,永安市副市长蔡清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