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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涉嫌多重违法

2017-11-08 10:15:57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会长、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原局长宁望鲁认为,从平台选择角度看,“二选一”的确是一种限制,是对平台之间正常开展商业竞争行为的一种制约,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二选一”行为究竟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明确表示,“二选一”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二选一”的消费环境下,消费者只能在唯一的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而在非“二选一”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不同电商平台之间进行对比,并选择服务最好的电商平台购买商品。选择权没了,公平交易权自然也没了。一言以蔽之,只有在电商平台相互之间存在充分的竞争时,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低价格和更好服务。

需要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互联网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不断推陈出新的领域。然而,与国外互联网“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发展状况不同,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超大型企业一旦出现后,很少被后来者超越,出现了“一大永大”的局面。对此,不少互联网专家指出其根源之一在于竞争不充分。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表示,超级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从长远发展看,如果一家互联网企业做大后,不是靠技术创新和提高服务水平来向前发展,而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打压、排挤市场对手而巩固市场份额,最终受害的可能是全行业,削弱的是全行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在倡导国家新安全观的今天,我们需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和规范超级电商平台的经营策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安全。就执法和司法层面来说,第一,可以赋予行业性“自治法”以司法执行力,即司法机关对电商行业的自律性规范给予认可,对违反自律性规范的行为视为违反法律而给予制裁。第二,拓宽公益诉讼范围,允许对超级电商平台限制竞争、损害中小商家和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目前超级电商平台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二选一’,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各相关法律相互协调,整合规制,不留空隙。”薛军认为,彻底解决超级电商平台带来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记者 陈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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