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王晓晔说,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认为,从保护平台内中小电商的层面看,这种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可能是滥用了自己市场优势地位,把自己商业上的优势转化成为其欺诈或者欺压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尊重经营者自主权和对其限制之间的平衡,应该是由不同的法律之间形成一个整体、系统,形成法律和法律之间对于这种行为规制的互动。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电子商务法能够及时出台,将对法律关系调整带来积极变化。
“针对电商的新经营策略行为,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问题,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要来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商、广告商,必须参加我推广的促销活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薛军说。
当天的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方圆杂志社联合主办。